安府办发〔2023〕42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7月13日第1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提升安义门窗特色产业小镇整体形象,加快推进小镇二期集中连片开发,改善农垦广大职工群众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对门窗特色产业小镇周边涉及红山管理处房屋实施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昌市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稳步推进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安义门窗特色产业小镇周边涉及红山管理处集中连片开发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及房屋和地面附属物(具体以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安义县红山管理处、江西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
三、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1.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及红山管理处批准建设的材料等。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之一的,根据实地调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社区、红山管理处及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房屋结构、面积以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现场丈量核实为准。
3.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的情况:政府征收公告下达后,不得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变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补偿。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以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二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指对红山管理处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按主体房屋面积在结构重置价的基础上另外给予1700元/m²货币补偿。
(二)房票安置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但提前搬迁奖、搬迁费、附属设施、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原则上一个征收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房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部分直接进行货币结算)。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记载人在出票之日起,3个月以内在本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给予房票记载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10%的购房补助;房票记载人在出票4-6个月以内在本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给予房票记载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8%的购房补助;房票记载人在出票7-12个月以内在本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给予房票记载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5%的购房补助。
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和利息(利息最长计息期为12个月),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无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购房结算方式,提前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利息按最新人民银行挂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开始日期为房票核发当日。
六、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及附属、简易建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主体房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700元/㎡,砖木结构650元/㎡,木结构600元/㎡;附属建筑砖混结构480元/㎡,砖木结构360元/㎡;简易建筑180元/㎡(具体详见附《红山管理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详见附《红山管理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征收已经装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
4.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而且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七、其他补偿和奖励
1.搬迁补助费:每栋主体房屋支付一次搬迁费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计算,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结算后最高不超过2000元,如被征收户一户多栋的须合并计算。对所有被征收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1)提前搬迁奖以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面积为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被征收户在1-30日内完成签约的,并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主体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9万元,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结算;被征收户在31-60日内完成签约,并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主体房屋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结算。被征收户在61-90日内完成签约,并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主体房屋面积10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励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结算。
(2)奖金支付方式
奖金在栋内所有住户搬迁完毕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未搬迁交房的,每推迟一天递减奖金2000元。
八、办理搬迁、补偿款领取手续的程序
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同时,携带房屋凭证(社区、红山管理处批准建设的材料、土地使用证等)、验房小组和宣讲组签字的交房确认单以及合法身份证明,到指定办公地点办理交房手续,领取房屋补偿款和房票。
九、房屋拆除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后,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不得影响房屋拆除工作。
十、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子女就学
1.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建立被征地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时受理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申请,核发《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同时指导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贷款、创业培训等服务。建设单位应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劳动就业机会。
2.子女上学可以在房屋购置地就近入学或在租赁住地由县教体局根据学校空缺学位情况统筹就近安置入学。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附件:红山管理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
红山管理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80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砖墙封闭,以钢筋混凝土梁板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二)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700元/ ㎡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封闭结构,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三)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650元/ ㎡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砖墙封闭,以木桁梁及土、机瓦为顶盖]。
(四)木结构的主体房按600元/ ㎡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木结构封闭,以木桁梁及土、机瓦为顶盖]。
二、附属建筑征收补偿标准
(一)砖混附属房按480元/㎡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1.6m以上,2.2m以下,四周有墙体封闭]。
(二)砖木附属房按360元/ ㎡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1.6m以上,2.2m以下,四周有墙体封闭]。
(三)简易房屋(厕所,猪、牛、鸡、鸭棚):按180元/ ㎡元予以补偿。
(四)未建成房屋的基础补偿:砖混基础按220元/㎡补偿;钢筋混凝土基础按320元/㎡补偿。
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水井:压水井每口1000元,明井深在10m以内,每口2000元,每增加1m深度,增加200元。
(二)砖围墙80元/㎡;麻石围墙150元/㎡。
(三)乡村道路水泥地面按60元/㎡计算补偿,其他水泥地面按50元/㎡计算补偿。
(四)沼气池每口800元。
(五)砖水池60元/m3;混凝土水池180元/ m3; 养殖用水箱300元/只;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800元/m3,砖石350元/m3。
(六)房前屋后果树补偿:盛产期每株80元;非产期每株50元;幼苗每株10元。
(七)房前屋后绿化乔木移植补贴:胸径10cm以下不予补贴;10-20cm,40元/棵;20-30cm以上,300元/棵;30cm以上,700元/棵。
(八)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九)钢架种殖大棚按高度1.5m(含)以上2m(含)以下的,按20元/㎡补偿;高度2m(不含)以上3m(含)以下的,按30元/㎡补偿;高度3m(不含)以上的,按40元/㎡补偿。
四、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 (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二)固定电话迁移每户128元补偿 (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三)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 (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四)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
(五)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抄送: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教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县审计局、县城投集团、县红山管理处、县高新园区管委会。 |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