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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2023-01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9-0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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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23〕49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红山管理处:

《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8月31日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工作的管理。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进行评价和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保持评价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价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结算过程中,对招(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的方式:

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评价和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价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结(决)算单项评价。

社会中介机构选取按照《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估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选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决)算评价,按规定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竣工结(决)算评价报告拨付工程款。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抽查占比不低于10%)。

投资估算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收集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通知》文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评价机构)承担。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的项目同时委托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编制评价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评价计划申请政府投资项目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收集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评价资料,并对申请的评价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投资评价项目,并向投资评价机构委托评价任务。

(四)投资评价机构根据委托评价任务的要求制定项目评价工作计划,安排项目评价人员。对项目超概算需调整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在概算调整后,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五)投资评价机构按委托评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价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评价过程中争议较大,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技术性协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投资评价机构等相关方参与。

政府投资评价项目经技术性协商仍存在重大分歧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邀请行业专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七)投资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论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价报告。

(八)委托部门审核批复(批转) 投资评价机构报送的评价报告。

(九)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委托部门对评价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和处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的时间

(一)项目预算评价时间为:投资额1000万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1000-3000万项目,15个工作日;3000-5000万项目,20个工作日;5000-10000万项目,25个工作日;10000万以上项目,30个工作日;

(二)项目竣工结算评价时间为:投资额1000万以下项目,15个工作日;1000-3000万项目,20个工作日;3000-5000万项目,30个工作日;5000-10000万项目,45个工作日;10000万以上项目,55个工作日。

评价时间是指送审资料、程序合法完整齐全,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依规确定投资评价机构后,投资评价机构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反馈审核报告的可控时长,不包含需要项目建设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核对、完善资料、征求意见等时间。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价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相关办法,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评价业务,指导投资评价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价任务,向投资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投资评价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 投资评价机构报送的评价报告。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扰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对被评价单位工作不配合、程序和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评价项目,财政部门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协调。

(六)对投资评价机构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承担财政投资评价职能的机构支付评价费用。(支付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计划进行审核备案,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评价计划上报,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投资评价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要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投资评价机构提供评价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及数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切实履行控制项目投资的职责,项目中涉及文物、艺术品、软件、大型专业设备及造型植物等非标准材料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专家进行价值评估,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情况证明;经过审计的项目,应提供审计情况和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

(四)对评价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对评价工作中定额缺项的工艺、未发布信息价的非标材料以及与被评价单位争议大等问题,经技术性协商仍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无法得出评价结论的项目,按照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执行。

(六)根据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评价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评价送审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并按计划编报预算、竣工结 (决)算。

(二)积极配合投资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投资评价机构提供评价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及数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并协调督促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承担财政投资评价职能的机构开展工作,对评价中涉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

(四)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价意见,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价结论。

(五)如对评价意见有争议且达未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六)根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评价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投资评价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价工作,对出具的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价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评价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价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价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价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对评价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评价任务的委托部门报告。跟踪评价工作应依规开展、依法客观、独立审慎发表意见、不介入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决策。

(四)实地抽查、复核、查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依据,编制完整的评价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价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价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价任务的委托部门出具评价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价任务的委托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价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委托评价任务的委托部门批准,承担财政投资评价职能的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人提供、泄漏或公开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价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制定评价计划(附件2),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对预算评价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招标前报送,送审价格应依据批复概算控制项目预算,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好工程造价初审关,送审价格应依据批复概算进行控制,单项工程累计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建安费与预备费之和,同时也不得超过合同价10%,超合同价10%的须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合同金额;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及数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附件3);对确实因工作失误漏报或误报并需要重新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附件4、5),并由原委托的投资评价机构继续评价,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因项目评价业务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评价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评价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委托部门对评价意见的批复,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对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部门依规向受委托投资评价机构支付评价费用,受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职能的机构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投资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价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价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投资评价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价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等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条 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职能的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项目送审时间为准),之前相关规定与此文件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义县政府投资评价项目付费上限标准

      2.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计划表

      3.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

      4.安义县政府投资评价项目增加送审流程表

      5.安义县政府投资评价项目重新送审流程表


附件1

安义县政府投资评价项目付费上限标准

基本付费

审减付费

审定金额

费率(‰)

审减金额

费率(%

200万元以下

2.0

50万元以下

4.0

200万元-500万元

1.6

50万元-100万元

3.5

500万元-1000万元

1.2

100万元-200万元

3.0

1000万元-3000万元

0.8

200万元-500万元

2.5

3000万元-5000万元

0.5

500万元-1000万元

2.0

5000万元-10000万元

0.3

1000万元以上

1.5

10000万元以上

0.1

备注:1、评价费用按项目审定金额分段累进加审减金额分段累进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评价项目按付费标准的70%支付费用;对工程竣工结算评价项目监督审查按付费标准的30%支付费用模拟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评价项目按基本付费的80%加审减付费的25%支付费用。


附件2

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计划表

送审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

送审工程名称

概算文号

概算总额:         

送审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其中建安费:

工程子项目及费用名称

概算金额(万元)

送审额(万元)

审定额

备注

送审时间

项目类型 (预、结算)

合同金额

送审金额

已付金额

审定时间

审定金额

已送审项目

1

2

3

……

本次送审项目

1

2

3

……

小计

待送审项目

1

2

3

……

合计


附件3

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

                   

根据《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我单位向贵单位报送了                    

工程结算材料和相关附件,现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已对                     工程结算材料和相关附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核,并指定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码                    )负责项目评价联络工作,联系电话:                  E-mail                    

我单位已对送审材料进行细致把关,该工程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无漏项情况。

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及时完成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并参与现场勘查、对数和协商会商等相关工作。若因相关资料提供不全、工作不配合而导致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愿意接受退审等处置。

                          

承诺送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附件4

安义县政府投资评价项目增加送审流程表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增加送审内容及原因:

施工单位意见

对增加送审内容确认的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对增加送审内容确认的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对增加送审内容确认的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对增加送审内容确认的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对增加送审内容确认的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对增加送审内容确认的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说明:本表一式6份(相关单位各留底一份,一份交县财政局,一份交主管部门纪检组)

5

安义县政府投资评价项目重新送审流程表

项目名称

送审金额

重新送审原因:

施工单位意见

对重新送审内容确认的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对重新送审内容确认的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对重新送审内容确认的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对重新送审内容确认的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对重新送审内容确认的经办人员

意见:                      签字:

对重新送审内容确认的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说明:本表一式6份(相关单位各留底一份,一份交县财政局,一份交主管部门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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