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价对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评价原则。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实施。
(三)工作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开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房屋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采用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评价系统根据收集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价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一)基本信用分。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获得基本信用分70分:
1.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内容;
3.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4.具备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履约能力,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二)良好信用得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30分。由项目代理业绩、专业人员、专业培训等评分组成,详见“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三)不良信用扣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详见“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
(一)基本信息、专业人员、专业培训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评价系统完成变更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省外入赣的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
(二)项目代理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采集录入。受到省、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及时录入;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录入;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前,应当下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录入评价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对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应当责令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单位)限期改正。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标准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依纪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招〔2013〕9号)《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赣建招〔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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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判定 |
备注 |
1 |
项目代理 业绩 (25分) |
按企业上年度完成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累计个数和中标金额计分: 1.完成过1个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的得3分,每增加一个加0.3分,最高得15分; 2.每完成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中标金额3000万元得0.1分,最高得10分。 |
1.以上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记录的项目数量和中标金额信息为准; 2.每年年初汇总评价上一年度的项目数量和中标金额,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信息导入评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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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业人员 素质 (3分) |
按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的工程建设类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计分: 每具有1名一级造价工程师人员得1分;每具有1名高级职称、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得0.6分;每具有1名中级职称、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省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得0.3分。本项最高得3分。 |
按企业从业人员具有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进行评分。专业人员信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次日生效并进行评分。 |
同一人取得多项证书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
3 |
专业培训 (2分) |
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每人计0.25分,最高得2分。 |
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人数进行评分。有效期12个月,以培训合格证书发放之日起计算。 |
同一人参加多次培训的,只计一次分。 |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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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判定 |
备注 |
1 |
行政处理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问题或出现严重表述错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每次扣1分。 |
扣分有效期6个月。 |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的,只取最高扣分项。其他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或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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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在评价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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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或导致异议、投诉、重新招标评标的,每次扣2分。 |
扣分有效期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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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指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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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开展代理业务的或以出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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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系统录入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信用评分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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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或通报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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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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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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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判决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每次扣10分。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 |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
扣分告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你公司在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现扣除你公司综合评价信用分值分。
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提出。
(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地点: 签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