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政策”)经市政府正式印发后,于2024年8月17日起正式实施,同时2019年印发的《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旧政策”)废止。为进一步帮助群众理解新政策相较于旧政策“新”在哪,现将以下主要“四个方面”内容差异说明如下:旧政策要求“申请加装电梯必须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为“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协议”。同时考虑部分安置房无房产证又有加装电梯需求,本次新增了“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为避免少数项目存在未开展地质勘察导致返工情况,新政策新增了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设计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同时对原实施程序进行整合调整,将原“施工图设计”、“安全鉴定”两个部分内容合并进“编制方案”程序中。一是依据《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洪房公〔2020〕12号)等文件精神,新政策增加了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公积金的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个人出资部分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资金的50%,提取公积金应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二是考虑平层入户加梯类型受较多群众欢迎,新政策将“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修改为“因加装电梯必须适当增加住宅使用面积时,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装电梯后新增加面积为业主共有,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一是明确申报要求。新政策明确了各区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资料汇总上报市住建部门。二是明确审核责任。各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共同对财政补助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三是明确补助标准。根据2022年《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洪府办字〔2022〕481号),新政策中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和青云谱区的加装电梯资金补助标准由“四至五层住宅8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10万元/台”调整为“四层至五层住宅按12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按15万元/台予以补助”。其他县(区)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执行标准和筹措方式由属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