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1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8〕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实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全县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存量房交易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转让、抵押、交易、房屋面积和房产交易档案管理;负责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服务窗口建设。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及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负责地图管理。
(十四)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对各乡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权限内全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相关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2.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一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县水利局按规划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3.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关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和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和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4.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登记档案管理;负责房产交易服务窗口建设;负责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合同网签备案,并保证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制定房产交易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管理、维护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产权与上市(和回购)管理。5.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承办因不动产权证书引起的山林权属纠纷。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调处其他山林权属纠纷。
6.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政策法规股、信访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及对外协调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舆情应对、印章管理、政府采购、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节日值班安排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工作计划。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账务管理,指导派出机构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收缴。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拟订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系统财政经费使用的督查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支付申请的审核。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审计并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本县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承办干部的选拔、考察、考核、调整及任免等工作。
(三)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股)。负责规划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编制、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地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多规合一工作。统筹有关区域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详细规划层面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全县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地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负责开展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开展重大、重点项目选址前期研究。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
负责、指导编制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区域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协调,以及县重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交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参与协调城市专业规划。参与指导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制定镇(乡)、村庄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等。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审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村镇规划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拟订全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窗口和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县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和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衔接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初审等相关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股。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政策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统计、分析。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产登记档案管理。负责房产交易服务窗口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自然资源权籍管理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跨县区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工作;负责县本级各类房屋面积管理,指导各类房屋测量测算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指导全县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辖区收取划拨土地出租收益。指导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九)测绘管理股(科技与信息化股)。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基础测绘政策和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查,监督管理测绘作业证件核发。负责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承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承担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分发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参与应用。负责多测合一机制的推行落实。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作、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国土智慧云”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与更新。负责开展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科技成果管理。承担自然资源科普推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
(十)地质环境和矿产管理股。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汇总全县地质勘查成果和行业情况。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出让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机关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