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我县部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不合格的机构,我委同意给予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已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义县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本信息表
序 号 |
机构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地址 |
1 |
000000016136012315 |
安义王礼艳诊所 |
王礼艳 |
安义县工业园区锦绣大道普辉五金29号铺面 |
2 |
000000017036012315 |
安义为民医院 |
李 超 |
安义县向阳路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