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工作,经2023年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办法》(安府发〔2023〕49号),文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以项目送审时间为准),之前相关规定与此文件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一、政策背景
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进行评价和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重要举措
1.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压实工作职责。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评价机构等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定位。
2.强化项目过程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投资估算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收集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估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占比不低于10%)。
四、保障措施
1.委托部门对评价意见的批复,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2.对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3.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部门依规向受委托投资评价机构支付评价费用,受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价职能的机构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4.投资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价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价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投资评价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价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