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设置政务公开科(办)等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七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安义县政务公开目录清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报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由政务公开办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申请调整的部门应将调整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