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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2023-01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红山管理处 生成日期: 2023-05-3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意见征集】关于《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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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项目的需要,对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以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现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531日至2022629日止。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安义县红山管理处(地点:安义县东阳镇徐埠街93号红山管理处,联系人:刘骏,联系方式:18270893320,联系邮箱:ayhsglc@163.com,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30时至17时),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

附:《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531


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安义门窗特色产业小镇整体形象,加快推进小镇二期集中连片开发,改善农垦广大职工群众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对门窗特色产业小镇周边涉及红山管理处房屋实施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参照《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昌市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稳步推进该项目安置补偿工作,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安义门窗特色产业小镇周边涉及红山管理处集中连片开发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及房屋和地面附属物(具体以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安义县红山管理处、江西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

三、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1.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及红山管理处批准建设的材料等。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之一的,根据实地调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社区、红山管理处及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房屋结构、面积以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现场丈量核实为准。

3.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的情况:政府征收公告下达后,不得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变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补偿。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以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二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指对红山管理处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按主体房屋面积在结构重置价的基础上另外给予1700元/m²货币补偿。

(二)房票安置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但提前搬迁奖、搬迁费、附属设施、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原则上一个征收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房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部分直接进行货币结算)。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记载人在出票之日起,3个月以内在本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给予房票记载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10%的购房补助房票记载人在出票4-6个月以内在本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给予房票记载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8%的购房补助房票记载人在出票7-12个月以内在本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给予房票记载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5%的购房补助

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和利息利息最长计息期为12个月),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无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购房结算方式,提前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利息按最新人民银行挂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开始日期为房票核发当日

六、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及附属、简易建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主体房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700元/,砖木结构650元/木结构600元/;附属建筑砖混结构480元/,砖木结构360元/;简易建筑180元/(具体详见附《红山管理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详见附《红山管理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征收已经装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

4.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而且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七、其他补偿和奖励

1.搬迁补助费:每栋主体房屋支付一次搬迁费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人口每人每月200元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在规定签约搬迁时段内完成签约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奖励以最终交房时间予以核定。一户多栋的按最后一栋的交房时间确定资金额度。

1)奖励标准

以户为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签约时段

奖励金额(人民币)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1日—30日

30000元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31日—60日

20000元

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61日—90日

10000元

2)奖金支付方式

奖金在栋内所有住户搬迁完毕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未搬迁交房的,每推迟一天递减奖金2000元。

八、安置户家庭人口及分户认定

1、以下几种情况可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1)征收公告发布前,属红山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人口。

2)安置家庭人口数以被征收户的在册直系亲属常住人口计算,但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投亲靠友、已出嫁的女儿及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正式职工,不计算安置人口。

3)户口原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现役军人及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嫁入本社区的女子及其与配偶生育的子女,虽户口暂未入本社区的,但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社区居住生活的,且未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

2、本次拆迁安置只有在红山管理处红山社区有合法主体房屋的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安置分户资格,分户原则如下:

1)夫妻之间不能单独立户,即使有多幢主体房屋的,面积可合并计算,也只能计算一户。

2)房屋所有权人由于死亡、赠与等原因而继承留下的老祖屋不能分户计算。

3)非本社区农业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的不能分户。

4)下达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22周岁的男子属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分户。

5)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有儿子的,须与其一个儿子家庭合户,不能单独立户。

6)拆迁安置分户需由被征收户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红山社区、红山管理处审核后,最后由征收指挥部批准同意。

九、办理搬迁、补偿款领取手续的程序

1.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同时,携带房屋凭证(社区、红山管理处批准建设的材料、土地使用证等)、验房小组和宣讲组签字的交房确认单以及合法身份证明,到指定办公地点办理交房手续,领取房屋补偿款。

十、房屋拆除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后,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不得影响房屋拆除工作。

十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子女就学

1.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建立被征地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时受理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申请,核发《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同时指导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贷款、创业培训等服务。建设单位应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劳动就业机会。

2.子女上学可以在房屋购置地或租赁住地就近入学。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附件

红山管理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80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砖墙封闭,以钢筋混凝土梁板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二)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700元/ 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封闭结构,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三)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650元/ 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砖墙封闭,以木桁梁及土、机瓦为顶盖]。

(四)木结构的主体房按600元/ 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m以上,四周木结构封闭,以木桁梁及土、机瓦为顶盖]。

二、附属建筑征收补偿标准

(一)砖混附属房按480元/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1.6m以上,2.2m以下,四周有墙体封闭]。

(二)砖木附属房按360元/ 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1.6m以上,2.2m以下,四周有墙体封闭]。

(三)简易房屋(厕所,猪、牛、鸡、鸭棚):按180元/ 元予以补偿。

(四)未建成房屋的基础补偿:

砖混基础按220元/补偿;钢筋混凝土基础按320元/补偿。

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水井:压水井每口1000元,明井深在10m以内,每口2000元,每增加1m深度,增加200元。

(二)砖围墙80元/;麻石围墙150元/

(三)乡村道路水泥地面按60元/计算补偿,其他水泥地面按50元/计算补偿。

(四)沼气池每口800元。

(五)砖水池60元/m3;混凝土水池180元/ m3; 养殖用水箱300元/只;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800元/m3,砖石350元/m3。

(六)房前屋后果树补偿:盛产期每株80元;非产期每株50元;幼苗每株10元。

(七)房前屋后绿化乔木移植补贴:胸径10cm以下不予补贴;10-20cm,40元/棵;20-30cm以上,300元/棵;30cm以上,700元/棵。

(八)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九)钢架种植大棚按高度1.5m(含)以上2m(含)以下的,按20元/补偿;高度2m(不含)以上3m(含)以下的,按30元/补偿;高度3m(不含)以上的,按40元/补偿。

四、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 (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二)固定电话迁移每户128元补偿 (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三)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 (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四)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

(五)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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