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安义门窗特色产业小镇整体形象,加快推进小镇二期集中连片开发,改善农垦广大职工群众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对门窗特色产业小镇周边涉及红山管理处房屋实施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参照《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昌市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稳步推进该项目安置补偿工作,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县住房保障中心草拟了《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意见建议,形成此稿,现向社会公众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分13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为征收范围,介绍了安义门窗特色产业小镇周边涉及红山管理处集中连片开发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及房屋和地面附属物(具体以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二部分 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明确了征收部门是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是安义县红山管理处、江西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
第三部分为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明确了签约期限为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第四部分为征收补偿依据
1.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3.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的情况
第五部分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以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二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部分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及附属、简易建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主体房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700元/㎡,砖木结构650元/㎡,木结构600元/㎡;附属建筑砖混结构480元/㎡,砖木结构360元/㎡;简易建筑180元/㎡。
2.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
3.征收已经装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
4.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而且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第七部分其他补偿和奖励,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签约奖励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八部分为安置户家庭人口及分户认定,对家庭人口数的计算及分户进行了明确。
第九部分为办理搬迁、补偿款领取手续的程序,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同时,携带房屋凭证(社区、红山管理处批准建设的材料、土地使用证等)、验房小组和宣讲组签字的交房确认单以及合法身份证明,到指定办公地点办理交房手续,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十部分为房屋拆除,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后,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不得影响房屋拆除工作。
第十一部分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子女就学,1.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建立被征地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时受理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申请,核发《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同时指导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贷款、创业培训等服务。建设单位应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劳动就业机会。
2.子女上学可以在房屋购置地或租赁住地就近入学。
第十二部分为争议解决办法,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本方案仅适用红山管理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