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义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 策 依 据 | 征收地区 | 执收部门 | 征收对象 | 收费标准 | 减免政策规定 | 备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除天津以外 | 安义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凡在安义县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13元/平方米 | 1.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下列项目免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2.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2.根据赣价行字[1998]71号,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根据财综〔2007〕53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根据国办发〔2021〕22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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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全国 | 安义县残疾人就业创业中心(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 1.根据财税〔2017〕18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根据赣财非税〔2019〕3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根据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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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赣财非税〔2016〕3号,赣税发〔2022〕194号 | 全国 | 安义县林业局(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占用林地面积的用地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1.根据财税〔2015〕122号,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 2023年划入税务征收 |
索引号: | A23010--2024-005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义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安义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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