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为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保障宅基地的公平使用,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赣办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有偿使用对象
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以及私下买卖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二、收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一户一宅”超过标准面积的(每户宅基地房基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不得超过350 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2.“一户多宅”的;(有两种办法,一是一户多宅对多宅部分收取,另外一种是总面积超过一户宅基地的超出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
4.以私下买卖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按整宗收取有偿使用费。
收取范围确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经民主决议,依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对超标部分出台处置办法,依照本办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三、收费标准
倡导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分地域,分类别,采取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1.“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通过依法继承使用宅基地的超标准占用部分。
(1)超占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2)超占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8元/平方米计费;
(3)超占面积101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2.“一户多宅”按整宗每年10元/平方米收取有偿使用费。
3.以私下买卖或其他方式占用和使用的宅基地,按每年20元/平方米整宗收取有偿使用费。
四、收费方式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选取以下方式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交费的,优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增加1‰的滞留金,完成自愿腾退宅基地的,全额退回本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2.按期交纳。分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2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5%,2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2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期间完成自愿腾退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全额退回有偿使用费。
3.一次性交纳。一次性交纳的按70年收取,优惠30%。中途符合分户条件,具备新建资格且放弃新建的,退回建房准予面积有偿使用费或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五、收取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负责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各乡镇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必须每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至少公示两次。
六、资金使用
坚持“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资金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结果予以公示。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支按季公开。
七、其他
本指导意见由长均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均乡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