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党发〔2019〕65号
关于给予熊林柱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各村党支部:
熊林柱,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均乡曹村村人,高中文化,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6月30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羁押于江西洪都监狱。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熊林柱变造房产证,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8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2018年6月30日,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熊林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熊林柱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此违纪行为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2019年6月14日乡党委会议研究,并经2019年6月21日中共安义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决定给予熊林柱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从2019年6月21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乡党委提出申诉,也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申诉。
中共长均乡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长均乡党政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