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0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的测绘事项,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原则,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优化测绘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多测合一”服务整合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勘测定界测量、选址测绘、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含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事项;施工阶段包括报建地形图测绘、规划放(验)线、基础±0复验、变形监测、房产预测绘等测绘事项;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绿地核实、地下管线核实、消防核实、人防核实、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
第五条 “多测合一”服务三个阶段,同一阶段出资主体相同,则每个阶段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同一阶段出资主体不同,可由不同出资主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各阶段测绘成果充分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委托次数。
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或重复测绘。
第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二)在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三)建设和运维省级“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四)组织开展全省“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要求,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二)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三)根据需要建设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或选择使用省级“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负责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纳入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管理,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按照申报事项共享互认测绘成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和相关质量监管工作,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
第八条 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充分开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主体责任,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和数据安全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测绘机构,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满足从事“多测合一”所需的测绘资质条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方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根据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进行测绘,并按要求上传成果报告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涉密测绘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线下提交。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册测绘师执业制度。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是“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支撑“多测合一”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和共享应用。全省建立省级“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各地自行建立的本地区的“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应执行全省统一的技术规程、数据标准,并与省级“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无缝对接。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不良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失信情况录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不良行为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由各级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多测合一”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其“多测合一”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违法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
(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将作为注册测绘师执业业绩记录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履行职责所掌握的测绘服务机构商业秘密,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赣自然资规〔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