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