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向市纪委市监委负责。
(一)督促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拔任用干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二)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协助做好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监督单位政治生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建议。
(三)负责调查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受理对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对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配合市纪委初步核实反映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四)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科级及以下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依据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书面报告本级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六)协助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监督单位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承办市纪委市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向市纪委市监委负责。
(一)督促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拔任用干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二)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协助做好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监督单位政治生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建议。
(三)负责调查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受理对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对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配合市纪委初步核实反映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四)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科级及以下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五)依据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书面报告本级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六)协助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监督单位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承办市纪委市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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