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优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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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规执罚决字[2022]第101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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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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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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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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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优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德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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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8343250167K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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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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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优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4月起在经开区白水湖管理处港口村占地27171.18平方米(计40.76亩,地类为建设用地27159.78平方米、未利用地11.4平方米)动工建厂房,于2015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现场已建成三栋单层钢架结构厂房,四栋单层活动板房宿舍,一栋单层砖混结构厕所、一栋单层砖混结构门卫室及两个集装箱,建筑物总占地面积2068.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68.94平方米,另硬化场地14263.05平方米,未硬化草地及水池面积10839.19平方米。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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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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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厂房非法占用土地27171.18平方米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按占用未利用地11.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79.8元(柒拾玖元捌角);按占用建设用地27159.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81479.34元(捌万壹仟肆佰柒拾玖元叁角肆分),以上总计罚款81559.14元(捌万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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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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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171.18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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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2年6月1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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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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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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