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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水利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安义县水系连通工程案

发布时间:2023-05-09 15:32:48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安义县水利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安义县水系连通工程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立字

2023〕第300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56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安义县文峰路177

法定代表人姓名

熊诗民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1360123727778649B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经查,安义县水利局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8月至202212月擅自占用安义县东阳镇土地23974.60平方米和万埠垦殖场(现改名为红山管理处)土地29282.61平方米,共计53257.21平方米(79.88亩)建设安义县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其中耕地20524.7330.79亩)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01.22平方米,建设用地13198.41平方米,未利用地17332.85平方米,已完工。

现状为10401.84平方米(15.6亩)用于建设高架桥、低墩桥、玻璃架桥、单层水工建筑和硬化地面,其中耕地2714.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195.09、建设用地996.42平方米、未利用地4496.23平方米;其余42855.37平方米(64.28亩)为绿化、水面、防洪堤和内陆滩涂,根据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部分用地中19.66亩(耕地19.65亩)已整改复耕并通过验收,44.62亩(耕地7.07亩)为水面、防洪堤、内陆滩涂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实际未建设。

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4478.9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28778.28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1670.2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238.96平方米。该项目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安义县水利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安义县东阳镇土地23974.60平方米和万埠垦殖场(现改名为红山管理处)土地29282.61平方米分别至安义县东阳镇和红山管理处;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670.23平方米;

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238.9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四、按占用耕地2714.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28460(壹佰陆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2195.0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58527(陆拾伍万捌仟伍佰贰拾柒元),按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5492.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9265(伍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伍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836252元(贰佰捌拾叁万陆千贰佰伍拾贰元)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53257.21平方米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356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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