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安义县水利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安义县水系连通工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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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立字 〔2023〕第300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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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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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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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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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安义县文峰路177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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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1360123727778649B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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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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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安义县水利局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擅自占用安义县东阳镇土地23974.60平方米和万埠垦殖场(现改名为红山管理处)土地29282.61平方米,共计53257.21平方米(79.88亩)建设安义县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其中耕地20524.73(30.79亩)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01.22平方米,建设用地13198.41平方米,未利用地17332.85平方米,已完工。 现状为10401.84平方米(15.6亩)用于建设高架桥、低墩桥、玻璃架桥、单层水工建筑和硬化地面,其中耕地2714.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195.09、建设用地996.42平方米、未利用地4496.23平方米;其余42855.37平方米(64.28亩)为绿化、水面、防洪堤和内陆滩涂,根据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部分用地中19.66亩(耕地19.65亩)已整改复耕并通过验收,44.62亩(耕地7.07亩)为水面、防洪堤、内陆滩涂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实际未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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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4478.9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28778.28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1670.2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238.96平方米。该项目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安义县水利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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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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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安义县东阳镇土地23974.60平方米和万埠垦殖场(现改名为红山管理处)土地29282.61平方米分别至安义县东阳镇和红山管理处;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670.23平方米; 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238.9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四、按占用耕地2714.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28460元(壹佰陆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2195.0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58527元(陆拾伍万捌仟伍佰贰拾柒元),按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5492.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9265元(伍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伍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836252元(贰佰捌拾叁万陆千贰佰伍拾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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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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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53257.21平方米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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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5月6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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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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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水利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安义县水系连通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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