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溪霞镇店前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水塘辅路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17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5月 15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溪霞镇店前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斯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360112ME2982213X |
工商登记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溪霞镇店前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溪霞镇店前村土地1710.78平方米(其中耕地221.33平方米,林地704.26平方米,坑塘水面765.05平方米,建设用地20.14平方米)建设水塘辅路。现场地面全部硬化建成一条水塘辅路。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613.75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0.14平方米,农用地1593.6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7.03平方米,全部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且不占基本农田。 溪霞镇店前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10.78平方米土地至溪霞镇店前村。 二、按占用221.3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2798元(壹拾叁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圆);按占用704.26平方米林地和765.05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0793元(肆拾肆万零柒佰玖拾叁圆);按占用20.1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014元(贰仟零壹拾肆圆);以上罚款总额为575605元(伍拾柒万伍仟陆佰零伍圆)。 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97.0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1593.61平方米。 |
|||||||
处理结果 |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10.78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3年5月15日 |
处罚截止期 |
|
|||||
备 注 |
|
|||||||
溪霞镇店前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水塘辅路案
-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