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土资源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农业局
南昌市林业局
洪国土资字〔2015〕8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南昌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市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14号)及市委办公厅《南昌市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洪办发【2015】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的现实需要,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主要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尽快完成全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依据《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四)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五)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农房调查应审慎科学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避免重复投入。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房地一体调查,应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为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和房屋调查原则上应由一家技术承担单位主导完成。建立“全程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方便权利人的业务申请和办理。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
五、进度安排
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因加入了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和测量工作,目标时间调整为:
(一)准备阶段(2015年10月底前)
按照原定工作计划,在前期开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追加农房调查工作任务。做好农房调查前期准备,调整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合理的经费预算,落实追加经费、签订补充合同、培训人员、宣传动员等。
(二)实施阶段(2015年11月-2017年12月)
全面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布农村房屋调查工作通告。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6年10月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和确权登记。
2016年12月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内业数据库建设。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7月)
2017年3月完成技术承担单位自检;
2017年5月完成县级初检;
2017年7月完成市级复查;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验收。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7年8-12月)
分级汇总上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善市、县两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县(区)、开发(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落实。工作中要采取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房管、林业、农业、财政部门参与的工作模式,按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登记发证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二)经费保障
各县(区)、开发(新)区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任务调整情况,按要求调整经费预算,增加农房调查所需经费,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宣传保障
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制度保障
一是情况通报制度。各级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制度。市确权登记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二是检查验收制度。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市级复查、省级验收制度。市级要加强对县(区)级地籍调查、房屋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的检查和指导。县(区)级负责土地、房屋调查成果的检查。
三是奖罚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