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确权办:
为加快推进市本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登记流程,根据各区在登记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
1、材料的移交 为避免工作返工及重复跑路,请各分局(技术单位)按照《市本级农房一体登记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对接,移交发证材料(详见附件2)。
2、证书的领取 农房一体不动产权证书需由分局指派专人统一领取,登记中心不办理个人取证业务。分局于9月底之前将《领证委托书》(详见附件3)报登记中心备案,领证人数限2名(AB岗)。取证时,领证人持身份证及《受理通知书》到登记中心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权利人为非户主的登记方式
权利人为已调查公示并经三级确认的非户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户主出具承诺、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详见附件4)。
三、权利人为非村集体成员的登记
1999年1月1日前,非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所建农房的登记,提供村委会证明(详见附件5)。原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后户口迁出,其迁出前所建的农房登记,提供户口簿迁出记录或村委会证明。
四、权利人为共有的登记方式
权利人为多个人,共同申请一处农房登记的,按共同共有宗进行登记,也可对所占份额进行约定(详见附件6)。
五、关于基数核减的几种情形
对于可纳入基数核减的以下情形,请各分局进一步认真梳理,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房提出充分的理由、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确权办申请核减,并留下权利人联系电话以备核实。
1、一户多宅 总面积未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予登记,除此之外其余的宅基地及农房不予登记,不纳入应发证基数(详见附件8:《一户多宅确认表》)。
2、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附属建筑 与主屋相连的附属房,在总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的前提下可并入主屋一同登记;与主屋分离的附属房不单独设宗、发证。已设宗的附属房应从应发证基数中核减(详见附件9:《附属建筑确认表》)。
3、权属有争议的农房 土地或房屋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农房暂不登记(详见附件10:《权属有争议农房确认表》);
4、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规划院负责套合提取准确数据后,由规划院、区确权办、市确权办三方进行认定核减。(详见附件11:《占用基本农田确认表》)。
5、在生态红线内建房 规划院负责套合提取准确数据后,由规划院、区确权办、市确权办三方进行认定核减。(详见附件12:《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建房确认表》)。
6、国有土地上的农房 因测量精度和比例尺不同、坐标转换等问题所造成的部分农房压占国有土地情况,暂不进行登记。规划院负责套合提取准确数据后,由规划院、区确权办、市确权办三方进行认定核减。(详见附件13:《国有土地上的农房确认表》)。
7、已明确纳入拆迁范围的农房 近期已明确纳入拆迁范围的农房,需提供政府部门的有效批文和计划(详见附件14:《已纳入拆迁范围农房确认表》)。
8、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房 1999年后城镇居民或非本村集体人员所建农房不予登记,但继承和建房后户口迁出的除外(详见附件15:《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房确认表》)。
9、已发证农房 历史上已发过宅基地证和农房证的,不纳入此次登记发证基数,由辖区确权办、乡镇负责收集、举证。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其它区划入的已发证农房,可以不需要区房管部门确认(详见附件16:《已发证农房确认表》)。
10、产权不清农房 权利人不明确的情况(详见附件17:《产权不清农房确认表》)。
11、已灭失农房 调查时存在,后因拆迁或倒塌造成房屋消失的情况 (详见附件18:《已灭失农房确认表》)。
12、小产权房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予确权登记(详见附件19:《小产权房确认表》)。
13、权利人暂不申请登记的农房 因一户多宅、超面积等多种原因权利人暂不申请登记的,需填写《暂不申请登记确认书》(详见附件7-1)及《暂不申请登记确认表》(详见附件7-2),权利人签字,村(居)委会盖章确认。如权利人拒绝签字,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14、其它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其它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可列入核减的农房应说明理由并填写《其它应核减的农房确认表》(详见附件20)。
附件1:市本级农房一体登记工作流程;
附件2:市本级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材料清单;
附件3:《领证委托书》;
附件4:《承诺书》;
附件5:《农房建造时间证明》;
附件6:《产权份额约定书》;
附件7:《暂不申请登记确认书、《暂不申请登记确认表》;
附件8:《一户多宅农房确认表》;
附件9:《附属建筑确认表》;
附件10:《权属有争议农房确认表》;
附件11:《占用基本农田确认表》;
附件12:《在生态红线内建房确认表》;
附件13:《国有土地上的农房确认表》;
附件14:《已纳入拆迁范围农房确认表》;
附件15:《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房确认表》;
附件16:《已发证农房确认表》;
附件17:《产权不清农房确认表》;
附件18:《已灭失农房确认表》;
附件19:《小产权房确认表》;
附件20:《其它应核减的农房确认表》。
南昌市确权登记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