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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要求的通知(洪集土登办发〔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11-30 16:08:50来源:浏览量:字体:

各区(开发区)确权办:

    为加快推进市本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登记流程,根据各区在登记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

1、材料的移交  为避免工作返工及重复跑路,请各分局(技术单位)按照《市本级农房一体登记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对接,移交发证材料(详见附件2)。

2、证书的领取  农房一体不动产权证书需由分局指派专人统一领取,登记中心不办理个人取证业务。分局于9月底之前将《领证委托书》(详见附件3)报登记中心备案,领证人数限2(AB)。取证时,领证人持身份证及《受理通知书》到登记中心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权利人为非户主的登记方式

权利人为已调查公示并经三级确认的非户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户主出具承诺、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详见附件4)。

三、权利人为非村集体成员的登记

199911日前,非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所建农房的登记,提供村委会证明(详见附件5)。原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后户口迁出,其迁出前所建的农房登记,提供户口簿迁出记录或村委会证明。

四、权利人为共有的登记方式

权利人为多个人,共同申请一处农房登记的,按共同共有宗进行登记,也可对所占份额进行约定(详见附件6)。

五、关于基数核减的几种情形

对于可纳入基数核减的以下情形,请各分局进一步认真梳理,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房提出充分的理由、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确权办申请核减,并留下权利人联系电话以备核实。

1、一户多宅  总面积未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予登记,除此之外其余的宅基地及农房不予登记,不纳入应发证基数详见附件8:《一户多宅确认表》

2、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附属建筑  与主屋相连的附属房,在总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的前提下可并入主屋一同登记;与主屋分离的附属房不单独设宗、发证。已设宗的附属房应从应发证基数中核减详见附件9:《附属建筑确认表》

3、权属有争议的农房  土地或房屋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农房暂不登记详见附件10:《权属有争议农房确认表》

4、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规划院负责套合提取准确数据后,由规划院、区确权办、市确权办三方进行认定核减。(详见附件11:《占用基本农田确认表》)。

5、在生态红线内建房  规划院负责套合提取准确数据后,由规划院、区确权办、市确权办三方进行认定核减。(详见附件12:《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建房确认表》)。

6、国有土地上的农房  因测量精度和比例尺不同、坐标转换等问题所造成的部分农房压占国有土地情况,暂不进行登记。规划院负责套合提取准确数据后,由规划院、区确权办、市确权办三方进行认定核减。(详见附件13:《国有土地上的农房确认表》)。

7、已明确纳入拆迁范围的农房  近期已明确纳入拆迁范围的农房,需提供政府部门的有效批文和计划(详见附件14:《已纳入拆迁范围农房确认表》)。

8、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房  1999年后城镇居民或非本村集体人员所建农房不予登记,但继承和建房后户口迁出的除外(详见附件15:《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房确认表》)。

9、已发证农房  历史上已发过宅基地证和农房证的,不纳入此次登记发证基数,由辖区确权办、乡镇负责收集、举证。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其它区划入的已发证农房,可以不需要区房管部门确认(详见附件16:《已发证农房确认表》)。

10、产权不清农房  权利人不明确的情况详见附件17:《产权不清农房确认表》)。

11、已灭失农房  调查时存在,后因拆迁或倒塌造成房屋消失的情况 详见附件18:《已灭失农房确认表》)。

12、小产权房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予确权登记详见附件19:《小产权房确认表》)。

13、权利人暂不申请登记的农房  因一户多宅、超面积等多种原因权利人暂不申请登记的,需填写《暂不申请登记确认书》(详见附件7-1)及《暂不申请登记确认表》(详见附件7-2权利人签字,村(居)委会盖章确认。如权利人拒绝签字,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14、其它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其它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可列入核减的农房应说明理由并填写《其它应核减的农房确认表》详见附件20)。

 

附件1:市本级农房一体登记工作流程;

附件2市本级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材料清单;

附件3《领证委托书》;

附件4《承诺书》;

附件5《农房建造时间证明》;

附件6《产权份额约定书》;

附件7《暂不申请登记确认书、《暂不申请登记确认表》;

附件8《一户多宅农房确认表》;

附件9:《附属建筑确认表》;

附件10:《权属有争议农房确认表》;

附件11:《占用基本农田确认表》;

附件12:《在生态红线内建房确认表》;

附件13:《国有土地上的农房确认表》;

附件14:《已纳入拆迁范围农房确认表》;

附件15:《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房确认表》;

附件16:《已发证农房确认表》;

附件17:《产权不清农房确认表》;

附件18:《已灭失农房确认表》;

附件19:《小产权房确认表》;

附件20:《其它应核减的农房确认表》。

 


 

 

 

南昌市确权登记办公室   

2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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