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芦沙河南侧硬化场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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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规执罚决字[2022]第1010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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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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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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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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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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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6MA360B4DXY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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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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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高新区昌东镇芦源村占地3180.6平方米(计4.77亩,地类为耕地2077.72平方米、建设用地1102.88平方米)动工建芦沙河南侧硬化场地。该项目于2021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7月停工,目前已建成2532.9平方米硬化场地,其余647.7平方米土地已平整未硬化。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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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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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芦沙河南侧硬化场地非法占用土地3180.6平方米至高新区昌东镇芦源村。 二、按占用耕地2077.7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35321.24元(叁万伍仟叁佰贰拾壹元贰角肆分);按占用建设用地1102.8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3308.64元(叁仟叁佰零捌元陆角肆分),以上总计罚款38629.88元(叁万捌仟陆佰贰拾玖元捌角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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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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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80.6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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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2年6月30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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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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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芦沙河南侧硬化场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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