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搅拌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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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1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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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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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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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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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鞠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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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69763234A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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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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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红谷滩区生米街道夏宇村占地3023.97平方米(计4.536亩,其中未利用地2836.01平方米,建设用地187.96平方米)动工建搅拌站。该项目于2022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目前已建成一栋七字型层高分别为3层和5层的房屋,房屋总占地面积940.31平方米,一栋占地面积33.2平方米的一层门卫用房,以上总建筑面积为4451.23平方米,另建有一个118.08平方米蓄水池和266.4平方米硬化道路,其他为1665.98平方米的平整场地。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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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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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修建搅拌站非法占用的3023.97平方米土地至红谷滩区生米街道夏宇村。 二、按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3023.9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302397元(叁拾万贰仟叁佰玖拾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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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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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023.97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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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9月22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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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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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搅拌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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