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升压站项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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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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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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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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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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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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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泽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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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000772397095K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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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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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擅自占用江西省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军港分场土地6863.86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建设升压站。该项目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3992.36平方米,绿化2871.5平方米。经核实,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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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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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863.86平方米土地至江西省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 二、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6863.8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100元罚款,计人民币686386元(陆拾捌万陆仟叁佰捌拾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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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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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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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10月13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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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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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升压站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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