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株洲鑫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桥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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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3008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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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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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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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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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株洲鑫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习笑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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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200MA4L38KN7X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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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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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株洲鑫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10日开始,超过先行用地批准范围,占用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土地165.24平方米(均为林地)建设昌九铁路桥台,现场已建成桥墩和桥面占地面积150.77 平方米,平整场地占地面积14.47 平方米,目前已完工。该地块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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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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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土地165.24平方米至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 二、按占用其他农用地165.2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9572元(肆万玖仟伍佰柒拾贰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0.7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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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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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24平方米,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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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10月30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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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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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鑫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桥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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