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建设新建一中操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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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30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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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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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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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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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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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68094088XU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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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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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新建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位于新建区长堎街道北郊林场的9083.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新建一中操场。现场已建成一栋一层房屋,部分硬化场地和草坪,房屋占地面积31.41平方米,场地硬化面积7048.56平方米。该地块现由新建区长堎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新建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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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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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083.79平方米土地至新建区长堎街道办事处。 二、按占用9083.7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08379元(玖拾万捌仟叁佰柒拾玖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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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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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083.79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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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1月18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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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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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新建一中操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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