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钢筋加工棚及硬化场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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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29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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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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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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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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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涂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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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419567559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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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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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位于新建区溪霞镇石咀村的1874.7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钢筋加工棚及硬化场地,用于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工程使用。现场地面已全部硬化并建成一栋一层活动板房,活动板房占地面积1088.51平方米,场地硬化面积786.21平方米。2023年7月,该地块中643.25平方米土地划拨至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南昌市绕城高速公路西二环及其连接线工程使用。除已划拨土地,其余1231.47平方米土地,现由溪霞镇政府代为管理。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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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和《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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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31.47平方米土地至溪霞镇政府。 二、按占用1874.7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74944元整(叁拾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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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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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31.47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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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1月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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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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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钢筋加工棚及硬化场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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