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关注·微信
微博
返回顶部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昌樟高速改扩建二期项目案

发布时间:2024-01-25 15:04:26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昌樟高速改扩建二期项目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100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4119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志华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36000015831160XA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经查,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红谷滩区生米街道长岗村占地4082.29平方米(计6.123亩,其中耕地784.1平方米,林地2298.8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99.36平方米)动工建设昌樟高速改扩建二期项目。根据红谷滩分局出具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说明,该用地11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5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于20237月开始动工建设,根据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资料显示,其中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已建成1栋两层活动板房、2栋一层活动板房和1栋一层钢架结构工厂,建筑物占地总面积1514.7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687.1平方米),另有硬化场地815.68平方米和平整场地623.01平方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有65.47平方米硬化场地和1063.35平方米平整场地。该项目用地均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修建昌樟高速改扩建二期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4082.29平方米至红谷滩区生米街道长岗村。

二、按占用耕地784.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罚款,计人民币470460元(肆拾柒万零肆佰陆拾元),按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3298.1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人民币989457元(玖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以上总计罚款人民币1459917元(壹佰肆拾伍万玖仟玖佰壹拾柒元)。

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687.1平方米建筑物及815.68平方米其他设施(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5.47平方米其他设施(硬化场地)。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4082.29平方米土地,并请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4119

处罚截止期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