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吉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洗砂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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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3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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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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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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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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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吉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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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366E64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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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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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吉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开始擅自占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镇案塘村土地11710.08平方米(其中林地1255.51平方米,建设用地10454.57平方米)建设洗砂场。现场无建筑物,无硬化场地,堆放砂石原料及机械设备。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江西吉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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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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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710.08平方米土地至乐化镇案塘村。 二、按占用1255.51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88.57元(捌仟柒佰捌拾捌圆伍角柒分);按占用10454.57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363.71元(叁万壹仟叁佰陆拾叁圆柒角壹分);以上罚款总额为40152.28元(肆万零壹佰伍拾贰圆贰角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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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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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710.08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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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1月3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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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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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洗砂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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