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合创构件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办公用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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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100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2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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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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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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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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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合创构件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小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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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2MA38XQRK6X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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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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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合创构件加工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红谷滩区流湖镇莲塘村占地361.07平方米、谷溪村占地300.05平方米,总计661.12平方米(计0.992亩,其中建设用地361.07平方米,未利用地300.05平方米)动工建设江西合创构件加工有限公司办公用房项目,项目于2021年8月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根据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资料和分局出具的利用规划和土地权属情况说明显示,目前已建成一栋5层的办公用房和顶楼的1层小楼梯间,房屋占地面积661.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51.39平方米,该用地361.0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00.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均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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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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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修建办公用房项目非法占用的红谷滩区流湖镇莲塘村361.07平方米土地、谷溪村300.05平方米土地。 二、按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661.1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人民币132224元(壹拾叁万贰仟贰佰贰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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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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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661.12平方米土地,并请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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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2月26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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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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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创构件加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办公用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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