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城南大道辅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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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300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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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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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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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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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涂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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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419567559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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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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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规划,超出批准范围,于2010年7月30日开始占用青山湖区高新园区管委会佛塔村土地 9304.42平方米建设城南大道(现名青山湖南大道)辅道项目,其中耕地6368.7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836.31平方米,建设用地303.38平方米,未利用地796.02平方米。土地现状为硬化道路,2011年10月完工。该地块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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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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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青山湖区高新园区管委会佛塔村土地9304.42平方米至青山湖区高新园区管委会佛塔村; 二、按占用耕地6368.7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8268.07元(壹拾万零捌仟贰佰陆拾捌元零柒分),按占用其他农用地1836.31平方米和未利用地796.0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426.31元(壹万捌仟肆佰贰拾陆元叁角壹分),按占用建设用地303.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10.14元(玖佰壹拾元壹角肆分)。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27604.52元(壹拾贰万柒仟陆佰零肆元伍角贰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205.02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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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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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退还非法占用的9304.42 平方米土地,并请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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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3月11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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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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