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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慎林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5:43:16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陈慎林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1003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6月 27日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陈慎林

居民身份证号

36012119751212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经查,当事人陈慎林作为青云谱军隆广场项目土方承包方,于2024年4月11日私自将军隆广场项目挖出的砂石以900元每车的价格出售给唐洪云,总计出售14车,货款总计人民币12600元,以现金当场支付结清,无销售凭证。依据南昌赣昌城南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巡查情况报告,在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除2024年4月11日该次私自外运出售工程砂石之外,无其他私自外运工程砂石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150元(叁仟壹佰伍拾元整),合计人民币15750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4年6月27日

处罚截止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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