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陈慎林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100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6月 27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陈慎林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119751212xxxx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当事人陈慎林作为青云谱军隆广场项目土方承包方,于2024年4月11日私自将军隆广场项目挖出的砂石以900元每车的价格出售给唐洪云,总计出售14车,货款总计人民币12600元,以现金当场支付结清,无销售凭证。依据南昌赣昌城南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巡查情况报告,在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除2024年4月11日该次私自外运出售工程砂石之外,无其他私自外运工程砂石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150元(叁仟壹佰伍拾元整),合计人民币15750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4年6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
||||||||
陈慎林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案
-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