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杭州新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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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2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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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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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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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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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杭州新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龚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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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87823583645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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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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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杭州新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擅自占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土地1562.58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建设道路。该项目于2023年8月份完工,已全部硬化。经核实,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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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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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62.58平方米土地至高新区昌东镇人民政府; 二、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562.5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100元罚款,计人民币156258元(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捌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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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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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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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7月31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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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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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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