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主体
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的,还需抵押权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清单 |
资料类型 |
需求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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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不动产 |
税务 |
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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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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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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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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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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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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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婚姻状况证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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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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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夫妻财产约定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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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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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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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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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水电气过户材料清单:①供水部门:用水客户号、转让方须结清水费。②燃气部门:燃气客户号、一张清晰的气表读数照片(仅限线上业务由申请人上传)、转让方须结清燃气费。③供电部门:电表用电户号、转让方须结清电费; 3. 落户材料清单:①房屋无户籍登记信息或房屋原户主已迁出户口;②不动产权利人落户提交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③不动产权利人的配偶一并落户,提交结婚证、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④不动产权利人的未成年子女一并落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如未成年子女与不动产权利人在一个户口本,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4.“带押过户”材料清单:①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②如需更换抵押权人,应同时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由变更前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由变更后的抵押权人提供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③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④抵押权人需一并申请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5.对于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不完备或不清晰的需现场进行权籍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