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主体
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的,还需抵押权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清单 |
资料类型 |
需求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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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不动产 |
税务 |
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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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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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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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授权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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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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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买卖合同、互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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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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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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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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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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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差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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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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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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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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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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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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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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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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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买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卖方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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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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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或者是空挂户证明(卖方户口属南昌市以外、在江西省以内的,且是户主的,户口地址为XX镇自然村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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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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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费征缴情况说明函(如符合政策可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优惠的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的需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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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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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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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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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水电气过户材料清单:①供水部门:用水客户号、转让方须结清水费。②燃气部门:燃气客户号、一张清晰的气表读数照片(仅限线上业务由申请人上传)、转让方须结清燃气费。③供电部门:电表用电户号、转让方须结清电费; 3.落户材料清单:①房屋无户籍登记信息或房屋原户主已迁出户口;②不动产权利人落户提交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③不动产权利人的配偶一并落户,提交结婚证、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④不动产权利人的未成年子女一并落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如未成年子女与不动产权利人在一个户口本,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4.“带押过户”材料清单:①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②如需更换抵押权人,应同时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由变更前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由变更后的抵押权人提供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③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④抵押权人需一并申请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5.如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户”等无法办理的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6.对于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不完备或不清晰的需现场进行权籍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