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工)委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重要作用,我市出台《关于落实乡镇(街道)党(工)委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通过明确适用事项、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结果运用、严格督导问责,有效落实乡镇(街道)党(工)委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推动构建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适用事项。赋予乡镇(街道)党(工)委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涉及由县区统筹开展的人事考核等事项,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县区职能部门派驻人员的评优评先、选派学习、挂职锻炼和参加中心工作等事项,须事先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具有建议权。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乡镇(街道)党(工)委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人员的人事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年中考核或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中涉及工作业务的要求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一致;派驻机构负责人在乡镇(街道)组织的年度考核述职会议上进行年度述职,接受参会人员的民主测评和群众评议,根据大会述职、民主测评、群众评议及日常工作成效等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上级职能部门对应当征得乡镇(街道)同意的事项,须事先以公函形式征求乡镇(街道)意见,乡镇(街道)要在10个工作日予以正式答复,乡镇(街道)同意后方可作出正式决定。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派驻机构负责人在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结果,占上级职能部门年度考核权重不低于60%。对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其享受的各项政府性奖励在当年应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和20%;对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当年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乡镇(街道)可向其上级职能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上级职能部门要给予考虑采纳。
四是严格督导问责。对应征求乡镇(街道)意见而未征求,以及对乡镇街道提出的意见不予回复或说明的行为,由上级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对不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开展考核考察工作,或无故不落实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乡镇(街道),由上级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