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之前为南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于1996年5月14日经南昌市委、市政府批准正式成立。2002年,在全市机构改革中,南昌市委、市政府站在城市生态发展的高度确定保留园林行政管理机构,并更名为“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为市政府主管园林绿化的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南昌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主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划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并依法实施管制;负责审核区、县城镇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区、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的园林绿化工作。
(四)负责全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湖泊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建设绿化工程;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部门、单位及驻昌部队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规划及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审核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和发放资格证书;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负责全市游乐园的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和查处全市园林绿化违章行为和违法案件;负责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公共绿地内开设服务项目审批,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核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等事项。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指导、协调市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造林工作。
(十)制定园林绿化行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主管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规划区内的苗木、花卉生产与销售的技术指导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风景园林学会、花卉协会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