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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9  |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  专栏:信用立法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制定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内容和亮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粤消〔2021〕6号)于2021年3月16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全省,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从制度上完成了新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基础构建。该《办法》对市场主体采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管理办法,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D四级。同时,与之相配套的“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平台”也已上线运行,用于采集分析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评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办理信用案件。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推进广州市消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激励消防领域守信行为,完善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本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等等。

  (二)省市级层面的上位法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粤消〔202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2〕39号)等等。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规范本市范围内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的激励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及管理等,不分章,共计十八条。

  《暂行办法》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与依据、基本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等。第二部分为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六条为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列入条件,第七条至第十条是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确定流程和有效期,第十一条是消防安全守信激励措施,第十二条是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移出。第三部分为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作出守法承诺,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以及消防安全守信激励信息的收集应用。第四部分为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解释权、特别规定的适用、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突出广州地方立法特色,具有现实回应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这一举措在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也对消防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各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数量迅速增长,截止2023年4月共计有987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地位于我省,其中有224家位于广州(占全省比重近1/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2〕39号)要求,消防安全领域属于重点领域,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可归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服务项目信息,也为消防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因此,《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激励措施。

  二是立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实施的协同性。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市消防救援机构联合行业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互认机制,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社会单位和个人作出的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等信息应自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行业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三是专注于激励消防守信行为,体现信用立法的温度。《暂行办法》集中规定了“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以及对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消防信用主体的激励措施,内容结合了我单位前期出台的“八项措施”(《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支持稳经济大盘八项措施的公告》),对列入“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的主体在办理消防公共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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