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4号)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2月9日发布了《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1号)(以下称《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出台,旨在依法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先后出台,要求梳理规范现行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依规审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等。《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规范失信行为归集、认定、共享、公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等。这些要求都需要在江苏交通运输领域予以落实。
二是优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相关制度的现实需要。原《办法》自2020年实施以来,进一步夯实了我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基础,但随着信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归集量不足、信用等级结构不够优化等问题也逐步凸显,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启用行政处罚程序但不予行政处罚的、被警告和通报批评的等不良行为未能实现归集,而且不良行为分类相对宽泛,信用承诺制度在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归集、失信惩戒等还未形成很好的闭环管理,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置。
三是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覆盖度的实践需要。近两年,交通运输部制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范围,如将其中“道路运输经理人”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明确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办法》的相关条款亟需修改。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从体系衔接上,实现了与交通运输部有关质量信誉考核的衔接应用。《办法》根据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对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行进一步完善升级,将原划分的4个信用等级调整为5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为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并与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质量信誉考核4个等级有效衔接,提高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的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部省信用等级对应转换关系。《办法》还做好与《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衔接,将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纳入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条件,进一步拓宽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
(二)从信用管理覆盖面上,细化了不良行为分类,增加了不良信息归集量,增强可操作性。借鉴其他行业的失信行为分类方式,增加了“轻微不良行为”分类,将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将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不需要启用行政处罚程序但要求予以整改的,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轻微影响的不良行为等情形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只记分、不对外公布,从而解决了失信信息归集量少、分类公平性、行业信用监管面小等问题。
(三)从信用修复上,优化、放宽了信用修复条件,激发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积极性。参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公示修复条件,《办法》进一步放宽信用修复条件,将严重不良行为最短公布期调整为6个月,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修复条件依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设置;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修复不再设置修复次数限制。优化、放宽信用修复条件,将会进一步激发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积极性,引导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积极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