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是群众最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3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系统、完备规范了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治理,建立完善各方责任制度,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除了将受到法律惩罚,也将受到多方面的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一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是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四类情形之一的。
规定还特别明确,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具体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比如,金融机构可以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工信部门可以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以及其名下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具有社交、引流属性互联网账号;公安部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这些规定,给非法出借、买卖“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再次敲响了警钟。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网络电信诈骗受害者众多,严重损害社会安全感、信任感,一直是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也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前段时间,公安部组织全国多地公安机关跨境行动,远赴东南亚抓获数以百计的电诈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押解回国。此事大快人心,网友们纷纷点赞、支持。
应该看到,打击网络电信诈骗,既需要雷霆万钧的刑事打击,也离不开全面有力的联合惩戒。《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但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人员,都是一种有力震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凝聚打击电诈犯罪的强大合力,形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惩戒是手段,实现源头治理、前端防范才是根本目的。《征求意见稿》细致地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就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