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先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处置,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其它资产处置,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行审核处置。
第五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应报送的材料
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市级行政单位应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按不同的处置形式报送下列材料以及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
(一)无偿转让
1、《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申请审核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固定资金卡片等,下同)。
(二)出售
1、《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申请审核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
3、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报损
1、《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报损申请审核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报废
1、《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申请审核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五)置换
1、《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置换申请审核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
3、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意见是市级行政单位调整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市级行政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以单位批准的文书作为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原则上,资产出售的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价,当转让底价低于评估价90%时,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八条 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