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拟定市与县(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任务。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罚没物资及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照国家和省彩票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我市相关实施细则,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南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昌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内设机构25个,具体是:办公室、综合科、法规科、预算科、国库科、行政科、政法科、教育文体科、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社会保障科、债务金融科、乡村振兴科、会计科、税政科、财政监督局、组织人事科、资产管理科、政府采购监管科(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创新科、绩效管理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政策研究室、审批服务科,另设机关党委。
局属单位:
南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南昌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南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中心(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财政局代管)、南昌市财政评审中心。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16楼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791-83986379,传真:0791-83986377,邮政编码:3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