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 第一部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地处省会中心城区,司法管辖范围除东湖区外还包括红谷滩新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案件。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6、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0、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主要工作任务
区法院2021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擦亮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本色。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长期战略任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二、立足审判职能,力求在服务中心大局上有新贡献。继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审判执行工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围绕守住安全发展底线,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东湖。紧扣高质量发展,加大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审判态势的研判和把握,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深化司法改革,力求在回应群众期待上有新作为。继续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强化节点管控制度,探索兼顾工作均衡的分案机制,大力提升审执工作效率。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减轻“诉累”,努力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应用力度,全面提升新时代法院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加快扬子洲法庭的建设步伐,对照标准不断巩固提升,确保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四、坚持强基固本,力求在强化自身建设上有新进步。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化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评价机制,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强化技能培训,提升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问题,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三)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院本级。编制人数117个,其中:行政编制103个,全部补助事业编制14个。实有人数158人,其中:在职人数115人,包括行政人员101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14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42人。另:本院聘用人员172人,红谷滩法庭聘用人员12人,红角洲法庭聘用人员7人。
第二部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入情况
2021年区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5591.4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591.41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00%。
(二)预算支出情况
2021年区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5591.41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5591.4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061.6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568.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1.2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5591.4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061.6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08.55万元、资本性支出36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1.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3061.6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4.76 %;商品和服务支出1208.5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1.61 %;对人和家庭的补助961.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7.19%,资本性支出360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44%。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区法院财政拨款(补助)支出预算2331.4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1.7%,具体支出情况是:行政运行2095.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89.8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4.6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5.78%;住房保障支出101.0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4.33%。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我院无此项收入。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为5591.4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7.61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工资增加。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466.7万元。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物业管理费用、公车运行维护、科技法庭建设。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30日,部门共有车辆20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0辆。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辆。
(八)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部门预算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8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5万元,较去年无增减。
2.公务接待费5万元,较去年无增减。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0万元,较上年减少70万元车辆购置费,主要原因:2021年本院无公车采购计划。
三、局(委、办)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具体说明
我院无下属单位。
四.其他问题说明
1、本预算只包含财政(补助)拨款和非税收入部分,我院办案经费不足部分将通过争取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法院下达的法院办案补助经费和其他追加经费负担。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中“奖励金”为我院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含聘用人员)司法改革文件中的绩效考核金。
3、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情况,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业务经费的实际支出不断增长,资金压力很大。虽然制定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它是一个固定的标准值,而现实中的法院经费支出是一个动态的数值,案件的增加、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价的上涨,都会促使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增多。建议建立与社会经济、财政收入、物价水平相协调,与法院工作特点和支出水平相适应的法院经费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法院经费保障适度增长,保证法院经费保障标准与法院工作要求同步提高。
第三部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上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物(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15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