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159713-0601-2023-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09 16:4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主要职责
东湖区司法局是东湖区政府正科级建制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全区法治东湖建设工作。
3、制定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等工作。
4、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
5、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所工作。
6、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7、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推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司法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普法教育,努力在推进法治东湖建设上有新成效
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先导性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打造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模式。继续深入推进“美丽东湖、幸福家园、法治护航”主题教育开展。各普法成员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围绕服务保障“三力”东湖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六进”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2、打造立体式的普法教育阵地。全面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加强镇、街道(管理处)、村(居)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在原有“六大”特色亮点普法载体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新的普法载体。
(二)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努力在平安东湖建设上有新成效
着力构建平安、和谐东湖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特殊人群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为我区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1、继续加大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推进全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活动,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设,以全市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现场会为契机,继续创新,努力探索,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严防脱管、漏管,杜绝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2、继续加大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力度。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必接必送,将安置帮教工作前延到监所。积极利用扬子洲镇敬老院,精心谋划,保障经费,抽调人手,完善布局,在全市率先完成“上规模、上台阶、上水平”的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为维护平安、和谐东湖作出新的贡献。
3、继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织密人民调解网络,巩固村、居(社区)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延伸;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努力使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
(三)加强法律服务,努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上有新成效
积极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新期盼,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提升法律综合服务能力。
1、完善东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按省市文件及东湖区《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全区11个镇(街道、管理处)全面建成镇(街道、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完成两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全面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的法律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切实增强法律服务的广泛性、及时性和便利性。
2、加快完善法律服务惠民措施。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继续做好“148”法律服务热线接听工作,充分利用好法律援助专线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继续做好接线记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公信力,使群众满意,让群众放心。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平台建设。
3、加快提升公证服务水平。推进东湖公证工作出新举措、新亮点。深入开展“提升公信力、公证业务拓展进取”主题实践活动。完善假证、错证和瑕疵证通报处罚制度,强化公证质量监管,提升公证公信力,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东湖公证处将入驻东湖区法律服务中心,继续更好地为群众做好公证服务工作。
(四)全面提升我区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1、继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五好”司法所达标创建活动,落实好政法委“两所一庭一中心”的改造工作,力争打造一批全区、全市,乃至全省的精品司法所。
2、继续加强我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建设。纳人才、强素质,夯实基层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切实营造好干实事、能干事、干好事的浓厚氛围。
三.基本情况
东湖区司法局共有预算单位3个,包括局本级和2个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编制人数43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10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人;实有人数43人,其中:在职人数35人,包括行政人员23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8人、自收自支事业人员4人;退休人员8人。
四.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入情况
2018年东湖区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017.8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3.87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41.6%;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收入594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58.4%。
(二)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东湖区司法局支出预算总额为1017.87万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95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3.4%;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39.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3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0万元;项目支出66.8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6%,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66.87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939.9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4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3%;住房保障支出34.4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4%。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539.1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3%;商品和服务支出458.3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3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其他资本性支出20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东湖区司法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423.8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1.6%,具体支出情况是:公共安全支出364.9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6.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4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6%;住房保障支出22.4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3%。
(四)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为939.9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93.06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证处办公网点增设造成办公设备增加及更新、办公人员增加等等。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0.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7万元、公务用车费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万元。公务接待费用较上年减少了2.6万元,公务用车费用较上年减少了3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减少。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46万元。主要用于重点打造“法务云”平台建设等网络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家具的购置。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0日,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执法执勤车2辆。
(八)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部门预算中200万元以上的,且进行了绩效评审的项目),涉及资金0万元;纳入财政绩效目标批复的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五.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具体说明
(一)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局本级)
1.基本情况
东湖区司法局编制人数27人,实有人数23人,退休人员8人。实有车辆2辆,其中定编车辆2辆。
2.2018年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330.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30.65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总额330.6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14.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5.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15万元。
(二)南昌市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
1、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编制人数10人,实有人数8人。
2、2018年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93.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3.22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总额93.2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8.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4.8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07万元。
(三)南昌市东湖公证处
1、基本情况
南昌市东湖公证处编制人数6人,实有人数4人。实有车辆1辆,其中定编车辆1辆。
2、2018年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594万元,其中: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收入594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总额59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6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7.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1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二)支出科目
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3、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