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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d159713-0601-2021-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7-26 09:5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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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帮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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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帮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安置帮教工作                               

    项目类别:    其他                                       

    实施单位:    社区矫正股                                 

    主管部门:    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                 (盖章)

    评价机构:    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                 (盖章)

    评价年度:    二〇二〇                                   

    2021531

    项目绩效评价人员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名

    罗咏琴

    东湖区司法局

    局长

    李乓

    东湖区司法局

    副局长

    叶华康

    东湖区司法局党政办

    主任

    陶然

    东湖区司法局党政办

    财务人员

    罗国林

    东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股长

    王敏华

    东湖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廖泽霆

    东湖区司法局法制办

    主任

    评价组组长

    (签名):

                 

    中介机构

    (盖章):

                 

    注:1.评价小组须不低于3人,如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则最后一行无需填写;
        2.
    所有评价人员必须亲笔签名,否则评价无效。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安置帮教工作是依据《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9号)、《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20158号)等文件实施本项目。本项目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安置帮教工作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区安置帮教工作质量,确保我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2020年度,安置帮教工作项目经费共70.23万元,其中年初预算32.23万元,年中追加38万元,全部经费均已及时到位。全年实际支出116.82万元,均用于发放刑满释放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和工作人员无缝对接接送经费(以下简称“两费”)

    (二)项目绩效目标

    1、总体目标

    充分、合理使用安置帮教工作项目经费,努力实现资金利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保证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2、阶段性目标

    运用刑满释放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和工作人员无缝对接接送经费,努力实现资金利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保障本年度我区安置帮教日常工作及经费需要,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工作,确保本年度安置帮教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绩效评价目的是通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进一步规范安置帮教工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行为,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同时,总结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体系;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是安置帮教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1、评价原则

    1)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2、评价方法

    通过抽查信息平台数据、听取汇报、检查台账等方式对安置帮教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评价标准

    依据《东湖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东财字〔202114号)等文件为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成立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咏琴同志担任组长,局党政办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具体工作人员。

    2、组织实施。

    先由项目单位自查,组织工作人员核查(街道)司法所经费使用台账,重点核查有无经费挪用、乱用、虚报情况;再通过江西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大数据平台抽查部分安置帮教工作数据;最后领导小组听取项目单位汇报。

    3、形成报告。根据自查情况、抽查数据、汇报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评分表可参照附件2

    通过抽查信息平台数据、听取汇报、检查台账等方式对2020年安置帮教工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最后得分94分。总体而言,经费到位及时,支出合理合规,实现了预定的绩效目标,提高了我区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在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权重

    评价得分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充分性

    3

    3

    立项程序规范性

    3

    3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合理性

    2

    2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明确性

    2

    2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科学性

    3

    2

    资金分配合理性

    2

    2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4

    4

    预算执行率

    10

    10

    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合规性

    5

    5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健全性

    3

    3

    制度执行有效性

    3

    3

    产出

    产出数量

    刑满释放人员监所无缝对接率

    10

    10

    产出质量

    帮扶政策落实

    到位率

    10

    8

    产出时效

    刑释人员接送工作补助和生活补助及时发放

    5

    5

    产出成本

    刑释人员接送工作补助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

    5

    5

    效益

    社会效益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10

    10

    可持续效益

    帮扶效果

    10

    8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刑满释放人员及家属满意度

    10

    9

    总分

    94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项目立项方面,本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与司法局职责范围相符,属于司法局履职所需。绩效目标方面,绩效目标与安置帮教实际工作内容具有相关性,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绩效目标设定清晰。资金投入方面,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的适应性还有所不足,预算编制科学性有待提升,资金分配额度合理。

    (二)项目过程情况

    资金管理方面,安置帮教工作项目资金全部到位,预算执行率116.8%,资金使用合规。组织实施方面,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在制度执行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三)项目产出情况

    产出数量上,本年度做到刑满释放人员无缝对接率100%,新入监所信息核查率达到100%,确保了新入监罪犯信息无误;产出质量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政策落实率达到90%,除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书面拒绝帮扶外,对每名安置帮教对象均落实了帮扶政策;产出时效上,每月及时发放“两费”;产出成本上,严格执行“两费”标准。

    (四)项目效益情况

    社会效益方面,本年度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3‰,完成了预定绩效目标,为维护东湖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贡献;可持续效益方面,对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能持续发挥作用,较好的完成了帮扶任务,效果也比较显著。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刑释人员人户分离现象较多。在日常的安置帮教工作中会出现不少人户分离的刑释人员,如有些刑释人员释放后不到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直接外出谋业。户在人不在,户口空挂或是服刑回来后不住家或是刑满释放后家搬到外地居住,致使“属地管理”原则很难落实。此外,大部分的刑释人员领完6个月的生活费后就把电话号码换了或干脆不接电话,给帮扶工作带来困难。

    六、有关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实现与相关政法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出现脱管、漏管、虚管现象,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所如果可以利用公安机关较为完备的信息系统,就能有效解决人口流动及户口迁移导致的地址不明无法管理的问题;如果公安、法院系统在判决生效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个人信息查清楚就可以减少“三无”、“三假”人员。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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