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 微博
  • 繁体字
  • 分享到:
    (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已废止)
    • 时间: 2023-03-13 12:16
    • 来源: 东湖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浏览量:
    • 【字体:     
    (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区级 乡级
    1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昌市自然资源东湖分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2 征地前期准备 拟征收土地告知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区自然资源局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3 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批准文件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自然资源局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手机扫码浏览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南昌东湖网站    电话:0791-86221407

    赣ICP备05005744号-2    网站标识码:3601020001    赣公网安备3601020200009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