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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南昌市自然资源东湖分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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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区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3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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