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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进一步放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红利,扶持企业发展。与原政策(2023年第6号公告)相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是:
一、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应纳税所得额限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限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享受时限更长。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在原政策基础上再延长三年。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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