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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公示信息的提醒
    • 时间: 2024-06-2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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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办学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公开化、透明化,东湖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须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制定下发《东湖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公示信息的提醒》,请东湖区辖区范围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自查完善。

    一、公示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下述材料:

    1.办学许可证(正本,彩色打印,A3纸张);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3.收费项目和标准、收退费制度;

    4.任课教师信息(教师个人信息及教学资质证书);

    5.课程信息(教学计划、教案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

    6.培训服务合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2021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含明确收退费条款的合同样本,与学员签订的原件若干份);

    7.办学承诺书(安全承诺书);

    8.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告知书等;

    9.监督举报电话(机构负责人电话、东湖区校外培训监督举报电话:0791-87838610、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二、公示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主入口处(如大堂或前台位置)以悬挂、张贴等方式公示前述材料。公示位置应当正对入口或通道,与入口或通道距离适当,光照充足且无遮挡,不得因环境、距离或位置方面原因造成识读障碍。确因场地限制无法在主入口处公示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且满足前述条件。

    公示内容中第1、2、3、4、5项,原则上培训机构应设置《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一并公示,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一并公示的,需分别在符合前款要求的位置公示相关内容。

    (二)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许可证件,均需公示证件正本原件。许可证件为电子证书的,需按照证书规格尺寸彩色打印后进行公示。

    (三)公示材料外观应当规整、洁净,内容应当合法、健康,不得包含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四)公示任课教师信息应当包括教师姓名、照片、教师资格(或从业资格)、专业、学历、专兼职情况、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

    (五)培训机构应当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

    (六)公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被修订或废止的,按修订或废止后的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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