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229749--2022-016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16:1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湖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 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区域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21〕28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所指总部企业为: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东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湖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职能;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引入的总部企业,从首次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年度核算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100%,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按照年度核算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给予企业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对新引入的总部企业,从首次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年度起,对其租赁或购买的商务办公场所,租赁的按自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标准,连续三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购买的按自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年内(从办证时间起)、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出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
(三)发展支持。对原有的总部企业,如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上年(最高年份)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照年度核算地方财政贡献总量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
(四)高管支持。对新引入或转入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全额奖励,并对其未成年子女入(转)区属中小学提供便利。
(五)对新引入或转入的总部企业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同时全程实行代办制。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实行挂点联系制度,由相关部门实施跟踪服务。
(六)总部企业属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国内或省级总部机构,以及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其扶持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 对引入重大总部企业的招商主体奖励:
对新引入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上市公司的国内或省级总部入驻并注册我区,且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招商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报总部企业奖励认定的企业,应向区楼宇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东湖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引进的上市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迁入东湖区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收入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复印件;
(五)下属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
(六)区财政和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审核意见、租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国内行业 100 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东湖区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第二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区楼宇办可直接按总部企业类别便捷受理,申请企业只需按第五条第(一)、(二)、(六)款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世界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中国旅游研究院与中国旅游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榜单为准)。
第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支持政策,总部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和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东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净留成(留成部分减奖励部分),超过部分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区级以上层面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奖励补贴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除有约定外,本办法所述的税收应当剔除偶然性因素产生的一次性税收。
第八条 入驻总部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在相关扶持政策正常执行的情况下,企业注册地、工商、税务关系在扶持政策享受期满后6年内不得迁离东湖区,否则,总部企业有义务退回之前所有所得奖励和补助。
第九条 购(租)房补助金于企业入驻满十二个月后兑现奖励,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
第十条 区楼宇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楼宇办应当限时说明理由并书面答复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第十二条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湖区楼宇办、东湖区财政局、东湖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原东湖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