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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2023-026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07 11:06
    文件编号: 东府办发〔2023〕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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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昌市东湖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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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昌市东湖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十三届区委第55次常委会会议、区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46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东湖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18 号)要求,切实推动全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奖励创新

    1.实施专项奖补。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评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2.支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对获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评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评南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3.夯实基地载体。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评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评南昌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4.鼓励企业创新。对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5.成长突破奖励。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年度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该奖励的30%用于补贴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励保障高管骨干人才发挥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稳步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畅通融资

    6.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信息,积极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编制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册,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同时,与金融机构建立“千家成长万家培育”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绩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解决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探索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担保融资机制创新推广落实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类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搭建政、银、企三方合作交流平台,定期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商务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7.扶持企业上市。推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进入省“映山红行动”重点企业后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优先对拟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政策兑现、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对我区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商务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三、优化服务

    8.保障发展空间。依托区内招商园区的物理空间打造中小企业聚集地,组建由各级商会组织、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优秀服务机构、创业创新基地构成的企业服务联盟,共谋发展,共聚合力。对聚集6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和楼宇分别优先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专精特新楼宇”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工商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公建中心,各镇(街办、管理处)〕

    9.保障生产要素。探索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用能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省、市、区最新财政政策要求,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专精特新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国内外会展活动,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展位费用、交通费用等按照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10.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精准服务机制。由各镇(街办、管理处)实行特派专员,提供一对一“妈妈式”服务工作制度。优化办税流程,及时推送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加大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东湖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统筹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教体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11.加强人才培养。充分运用各类培训平台,积极推荐和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家参加国家、省、市、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家制定战略、完善治理机制、把握创新方向等方面的能力。建立政校企合作平台,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对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人社局,各镇(街办、管理处)〕

    12.注重宣传推广。挖掘我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先进典型,表彰一批深耕细分领域多年的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培树一批富有东湖特色的名品名企。遴选一批典型案例,综合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渠道及时进行报道,弘扬专精特新制造文化。结合“东湖企业家日”系列活动,发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榜单,鼓励更多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荣誉,打造东湖“专精特新”培育工作品牌。对于创新性比较明显的企业,优先给予申报,优先给予各类参评资格,并实行申报专员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工商联,各镇(街办、管理处)〕

    四、附则

    1.本政策依据《江西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18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09 号)制定。

    2.本政策中所提奖励资金均为区级奖励,与省、市相关扶持奖励措施可叠加享受。企业获评需认定在东湖区才能享受本政策所指奖励。如遇企业同年获评不同级别的同一认定,当年区级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3.享受奖励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奖励:(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企业;(2)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3)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4)涉及非法传销、非法中介、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企业,将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专班。由各条款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单位、各镇(街办、管理处)明确专人负责对接落实本措施涉及的各项政策。

    5.在相关扶持政策正常执行的情况下,企业注册地、工商、税务关系在扶持政策享受期满后6年内不得迁离东湖区。否则,企业有义务退回之前所有所得奖励和补助。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政策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南昌市东湖区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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